白山市外国语学校
安全事故及涉教事件报告制度
为规范学校安全事故、涉教案件的处理工作,保护学校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,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报告事项
(一)校舍及教学设施的安全事故。
(二)校内火灾、失窃事件。
(三)食品中毒及传染病疫情事件。
(四)校内外教学和集体活动中发生的事故。
(五)学生伤害事故。
(六)学生住宿安全事故。
(七)交通安全事故。
(八)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。
(九)各类涉教事件。
(十)重大自然灾害。
(十一)其它种类责任和非责任事故。
二、事故报告内容
(一)事故简要经过(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、地点、经过、伤亡人数、财物损失等)、采取的施救措施、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、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。
(二)事故责任调查结果。
(三)相关责任人处理意见。
三、报告程序及时限
(一)学校发生事故后,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对口负责人或直接报告校长。
(二)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,除按《学生安全事故处理(应急)预案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,应在6小时内电话报告,并在48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及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书面报告,不得隐瞒不报、谎报或者拖延不报。重特大事故随时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。事故处理完毕,应上交事故报告。
(三)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,应当按事故的类别、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:
1,火灾事故。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外,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,拨打火警电话“119”,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;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同时,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;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
2,治安(刑事)事故。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,拨打匪警电话“110”,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;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,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;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
3,食品中毒事故。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“120”,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;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,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;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
4,其它事故(意外事故、自然灾害事故等)。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,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,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。
四、对教职工的要求
一旦发生危害或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或生命的事件,所有在场及知情的外国语学校教职工必须挺身而出,维护和救助学生生命安全。对现场脱逃者或维护救助不尽力者,将按职业不作为和相应法律法规予以相应处理。
五、对涉教事件的要求
所谓涉教事件是指教职工在施教过程中或在其他工作活动中,出现与学生或家长产生纠纷事件;或由于教职工行为不当,对学生产生伤害,出现后果的事件。一旦出现涉教事件,当事人必须向校长或校务会如实说明情况,如有隐瞒,后果自负。
六、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校务会。
七、本制度自二00六年四月三日起实施。
报告电话:宋仁全 13894061298 3212298(夜间)
王兆琴 13843905558
唐晓燕 13089383788
王长利 13894064599
樊丽华 13894056036
马再跃 13804493188
周志东 13894061977
教育局 3224165